古代司法检验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仔细观察发现,“八字不交”现象是判断缢死案件的关键证据,并总结出一套判断自缢而死的取证方法,即“八字不交”法。它成为检验人员进行实务操作,还原案件真相,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取证手段。
案例中的“八字不交”
在四川巴县档案中,分别记载了清代乾隆三十年和三十四年发生的两个自缢案例中均采用了“八字不交”法识别死亡原因。
案例一:乾隆三十年六月初七日,据县民徐朝选报称,缘身次子徐曰泰出外佣工,次媳戴氏在家,因贫无食,于本月初五日自缢身死,解救不苏。为此报乞相验。等情。同日,又据约邻文国明等报同前由。据此,卑职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刑仵前诣尸所,将尸舁放平明地面,眼同原报尸亲约邻人等,如法相验。据仵作甘起荣当场喝报:验得已死戴氏,问年二十二岁,身长四尺五寸,膀宽八寸,胸高四寸五分,面色发变,眼口俱闭,舌抵齿不出,咽喉上绳痕一道,斜长八寸,宽三分,深二分,紫红色,斜入两耳后,中空二寸八分,“八字不交”,两手微握,肚腹胀,两脚伸,两腿有火炙斑痕,余无别故,实系生前自缢身死。喝毕,卑职复加相验无异,饬取篾索与缢痕比对相符,将尸棺殓,取具仵作不致隐漏伤痕甘结附赍。
案例二: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十日,据县民赵万连报称:本月初七日,身子赵大淮,因与赵宪邦之妻林氏通奸败露,赵宪邦欲行送官,赵大淮畏罪,潜赴山林自缢身死,报乞相验。同日,又据约邻张东山等报同前由。据此,卑职单骑减从,带领刑仵前诣尸所,查该处系偏僻山林,距赵万连家约一里许,赵大淮尸身用葛藤吊于松树枝上,自地至树枝量高五尺七寸,头离树枝六寸,脚离地三寸。饬令将尸解放平明地面,眼同尸亲约邻人等,如法相验。据仵作甘起荣喝报:验得已死赵大淮,问年一十八岁,身长四尺八寸,面色赤,两眼闭,口微开,舌出齿三分,致命咽喉下缢痕一道,斜长九寸,宽四分,深二分,紫红色,斜至左右耳后,直入发际,八字二寸五分不交,两手微握,两腿俱有如火炙斑痕,余无别故,实系生前自缢身死。喝毕,卑职复加亲验无异,将尸棺硷,取具仵作不致遗漏伤痕甘结附赍。
仔细对比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两则尸检报告中,检验人员仵作对死者尸检后均作出了“咽喉上绳痕一道或咽喉下缢痕一道,‘八字不交’,两手微握,两腿有火炙斑痕,余无别故”的描述,并得出了“实系生前自缢身死”的司法检验结论。但是,两例尸检报告对缢死者舌头是否吐于唇外的描述有所不同,第一例描述为“眼口俱闭,舌抵齿不出”,第二例则描述为“两眼闭,口微开,舌出齿三分”。可见,缢死者舌头吐于唇外并不是检验人员用于判断是否死于自缢的主要特征。清人王明德在其所著《读律佩觹》中解释了原因,自缢身亡者可能“有舌尽吐于外者,有舌微露半露着”,也有可能舌头并不出于唇外,因为“喉为舌之根,项有长短,缢有上下,不可以舌之吐与不吐为定衡。如其缢在项下,则根断而舌出矣。倘缢于颌际,止于喉搤,气闭毕命而已,其舌则不至出也”。所以,上述第一个案例尸检的结果“舌抵齿不出”,属于气闭而毙命。而下面第二个案例尸检结果则是“舌出齿三分”,显然属于因为舌根断而舌头出。
另外,“两手微握”这个特征,在两个自缢而死的案例中都有描述,但是,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认为“两手须握大拇指”并不是缢死尸体独有的征象,人死后肌肉僵硬并有稍微地收缩,屈肌比伸肌力量强,所以手一般均为半握拳状 。
这样看来,绳痕“八字不交”才是古人判断缢死的关键证据,正如清人许梿在《洗冤录详议》中所说的“凡自缢死者,必声明‘八字不交’”。
何谓“八字不交”
所谓“八字不交”,就是指自缢身死的人,上吊的绳迹形似“八”字,但在共脑后并没有交汇。如果出现相交的痕迹,那么有可能并非缢死,而是被人勒死。在清代官方司法检验用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对缢死尸状的描述,大部分不脱此语:
大约缢死痕,“八字不交”,惟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下一二遭,高系垂身致死,或先系高出,双套垂下,踏高入头在套内,又缠一两遭掛下者,其痕必成两路,上一路过耳后,斜入发际不交,下一路平绕项下。
自缢伤痕“八字不交”之处,其中定有淡痕,在于颌之左右,及耳后之两旁,向上而渐微,即或单系绳帛,其著扣之两旁亦必各有微痕、血荫,斜貫而上,非平平向后者也。
这便记载了两种自缢而死的方法,第一种是先将绳索绕颈一两圈之后,再从高处跳下导致缢死;第二种是先将绳索系在高处,头套入后身体下垂导致缢死。无论使用哪种方法缢死,尸身上的绳索痕迹均有两道,一道为经过两耳并向脑后延伸的绳索痕迹,虽然沿着两耳斜入发际但并不相交。另一道是咽喉下的痕迹。正因为绳索未及脑后,绳索产生的勒痕由深至浅,而且并不相交。不过,“将带先系项颈,然后登高吊挂,‘八字不交’者,头向左侧,伤在左耳根骨;头向右侧,伤在右耳根骨。如缠绕系有一道交匝者,伤在项颈骨。皆须酌看形势”。([清]王又槐撰:《办案要略》,“论命案”)
“八字不交”现象是古代司法检验人员用于分辨自缢身死还是勒死的关键证据,“八字不交”法成为古代司法检验人员检验判断自缢身死的重要方法。
“八字不交”的技术补充:“血荫黑迹”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像上述两个案例运用“八字不交”法就可以直接判断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死者先被勒死,后又被凶手伪装成自缢身死的情形,这时就很难断定死亡原因到底是自缢还是勒死,“惟有生勒未死实时吊起,诈作自缢,稍难辨”。缢死与勒死两者的性质不仅截然不同,而且对当事者而言也至关重要,“如误缢为勒,其冤枉在生人,倘或误勒为缢,则冤又在幽魂。差之毫厘,即谬以千里”。这样,在古代司法检验中又产生了区分缢死与勒死的检验技术。
若被人勒死假作自缢者,口眼开,手散发宽,喉下血月,血不行,痕迹浅淡,无血荫黑迹,舌不出,亦不抵齿,项肉有指甲痕。……若被人隔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者,则绳不交痕,多平过,却极深,里漤色,亦不交于耳后际。 ([清]黄六鸿撰:《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人命下,“吊死”。)
在这里有无“血荫黑迹”成为判断缢死与勒死的重要依据之一。有“血荫黑迹”是缢死,无则是勒死假作自缢者。
关于“血荫黑迹”在南宋的《洗冤集录》和清代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均有记载: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则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一说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闭,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炙斑痕,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二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许。
以上这段描述是古人检验缢死之尸的经验积累,是对缢死尸体长期观察记录的结果。其中提到的“血荫”即淤血,其形成是由于缢死者悬挂时间较长,血液下坠,下腹部、两腿(尤其小腿)血管积血严重,皮肤呈现暗紫红色,甚至可有皮下出血小点。两腿、两手、直肠等部位亦可因为血液沉降而产生出血点 。
又据清人王又槐所书《办案要略》载:
检验自缢者,手足俱垂,血气凝注,牙齿手指尖骨俱带赤色,或血气坠下不均,则十指尖骨赤白不同,若俱白色,非缢死也。……被勒者多有制缚磕碰等伤,或牙齿脱落,指尖骨白色无血晕。凡自缢与被勒、被揢死者,顶心及左右骨有血晕,或又云缢死者无血晕。
王又槐以十指尖骨的颜色作为判断缢死与非缢死的标准。如果十指尖骨呈白色,为非自缢死亡,反之,十指尖骨呈赤色,则为自缢死亡。这实际上也是运用“血荫”原理解释两种死亡征象的区别。当然,王又槐也指出死者有无磕碰等外伤,以及牙齿脱落等现象也可以作为区分缢死与勒死的标准。
可见,“八字不交”法是古代司法检验人员判断缢死者最基本的技术,在出现复杂案情时,有无“血荫黑迹”则成为判断死亡原因的补充技术。
“八字不交”法充分说明了中国传统司法检验注重外表迹象的搜集,而不进行尸体解剖的检验手段的直观性特点,亦反映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礼教文化的孝道观。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