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吏之道》:秦欲塑造的官吏形象
发布日期:2021-04-27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7日第03版 作者:李平

  □《为吏之道》对吏的道德模范作用和为基层地方提供教化的作用要求颇高,为吏职赋予了三大职能:法律执行者、知识传授者和道德表率者。

  □在全面依法治国,即以依法而治作为基本治理模式的前提下,身份和职能与吏相似的基层公职人员无疑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枢纽。置于中国独特的文化环境中,他们除了扮演依法行政的执法者之外,同时也扮演着社会秩序维护者、政治路线践行者和道德表率者等多重角色。

  保留在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是秦官方对吏的品行提出要求,并加以训诫的一篇文字。它为了解秦官方对吏治的要求,及其背后的思想基础提供了可能。文中对“吏”的要求,大致可以分为品行、才干和政治态度三个方面:

  品行方面的要求体现出浓厚的伦理色彩,也渗透出对当时社会广泛认可的评价机制和标准的采纳。诸如“必精絜正直”“慎谨坚固”“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梁不得”,合于时人对“君子”人格的理解。

  才干方面的要求与吏的职责息息相关,如“审当赏罚”“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可见秦官方明确意识到基层官吏需要以宽厚的方式处理政务。

  政治态度的要求大致可归纳为尊上、守法和无私三方面。尊上,如“忠信敬上”“安家室忘官府”。守法强调避免“五失”之“受令不偻”和“缓令急征”。无私,如“审悉毋私”,反例为“废置以私”等。这与法家强调权力、秩序和公的价值三者相应,可证以《商君书·修权》之:“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

  从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出,官方对吏的要求整合了社会公认的标准。类似主张广泛出现于当时各家政治理论中。同时文中吸纳了当时的习语、古训,也体现出官方对社会认可的重视。

  《为吏之道》具有相当的理想化色彩,它所欲塑造出的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君子”人格与法家治国理论所要求的具有高度执法能力与思想觉悟的“能吏”的整合。并且《为吏之道》还对所期许的理想治理状态作了描述,如“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能审此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听。君鬼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可见秦将吏设定为法治实现政治理想蓝图的一个环节和手段。而这种理想化治理图景与对吏的要求一样既包含法家政治思想,亦容纳并整合了社会共识和伦理质素。

  秦所奉行的吏治方针,与《韩非子》中“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相一致。《为吏之道》对吏的道德模范作用和为基层地方提供教化的作用要求颇高,为吏职赋予了三大职能:法律执行者、知识传授者和道德表率者。之所以如此,导源于律制本身所包含的政治、社会秩序一体化和社会评价机制划一的制度设计。据此展开的律治,势必只能允许一套执行体系的存在,且体系中的任何一部分、层级均需在严格的中央权力掌控之下。如此方能保证所有的社会秩序和评价机制均以律制所规定的标准为据。而处于体系终端,同时也是与基层社会和民众直接衔接的吏,无疑就成为律治众多功能的最终执行者。

  上述律治模式呈现出简单化、一体化和政治化的特质。基于律治,秦官方通过对律的制定和对吏的督查即可完成对整个社会秩序乃至思想的控制,使之按其所希冀的方向发展。问题在于,秦官方对律制与吏两个律治实施关键环节的思路,均以近乎理想的状态为出发点,即一则认为律制可以无所不能。睡虎地秦简反映出律制对社会生活和官僚体制的规制之全面和细致。同时以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全取代了周“礼”,并有化约各异的乡俗于齐一之势。由此带来的深层变革使得法律不仅作为一套判定是非的规范,同时也是社会价值的标准。过去是非(以法制为代表)、优劣(以礼制为代表)两套机制被统合到单一的律制中。这意味着官方既要通过律制向社会宣示其对各种社会政治状态的容忍底线,又要据之推行其政治理想。是故秦律中既有对各种犯罪的惩戒性规定,也在强调伦理性因素。二则认为吏必须兼为道德表率者、执法者和知识传授者。这两点本身均难以在现实中实现。律治和吏治在睡虎地秦墓墓主腾为南郡守的时代即出现了难以解决的困境就不难理解了。

  总的来说,上述状况与战国中后期法家学说关联密切。此时期法家理论默认的前提是:严格依据一套好的法律制度进行治理,是达至完美治理图景的唯一进路。这个前提之下,探讨的重心在于如何能够使得好的法制在现实中获得落实。简而言之,就是所谓法、术、势的关系与结合使用的问题。例如《韩非子·饬令》云:“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平”是获致良好秩序的前提,而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控制“善言售法”“行法曲断”,提出的方案是“以刑治,以赏战,厚禄以用术”,且强调处理得“当”和重刑。这种思路可能带来的困境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律制实施,强化对官吏的控制在当时被作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非常复杂的规范体系。“以吏为师”是与之伴生的重要且独特的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通过知识单一化加强社会对法的认同。二是以吏为纽带,落实官方意识形态和以律为中心的单一社会评价机制对新的社会风气的塑造。观点见于《商君书》、《韩非子》和《六韬》等书。而《秦律杂抄·除弟子律》载:“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使其弟子赢律,及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秦以吏为师,本条正是关于吏的弟子的规定,足见秦官方对法家“以吏为师”的思路已经有了制度化落实。

  秦对吏品行、才干和政治态度方面的诸多要求近乎理想化,为了使吏作为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在民间实现的执行者,又兼为地方良好秩序与风俗的维系者和表率,在吏身上赋予了太多的职责与功能。要求吏在完成日常繁琐政务的同时,还兼具道德表率的作用,实现起来难度巨大。而一旦吏无法完全实现这些职能要求,则官方力图通过律制建立的齐一化的社会秩序与评价机制也势必无从实现。尽管法家一再强调通过奖惩机制对官吏进行督查,同时秦在制度上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旧无法收到与预期相吻合的效果。这或与秦在律制设置和吏的职能要求中所贯彻的思路有直接关系。律制本身肩负了过多的功能,同时又将这种齐一秩序与思想的最终实施寄托在吏身上,且用严格的计量化的考评方式加以督责,终究会造成吏为了完成考课要求不惜以极端方式谋求政绩,而颠覆其本应在地方呈现的师长形象,更毋论实现教化功能。这反过来又将使得律制本身受到质疑。简言之,秦为了实现律制,强化以律治吏,却最终导致有治吏,无治民的局面。

  综上可知,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律”不仅仅体现了法律形制上的创新,以之为中心的律制乃是一种与周代以宗法制、封建制和德—礼为基础的治理方式不同的“律治”模式的表现。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律对社会的所有权力、秩序、价值关系作出一准规范,并通过吏治向基层民众推广。这是传统思想中对国家一体化、政治化和简约化认识方式的延续,也是对西周以来形成的社会、思想文化及其在春秋战国时期所出现的衰落局面的颠覆与重组。本着“一准于法”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治理念,秦律制包含了以往乡俗和礼的内容,甚至于价值评判标准,而吏则因此成为集执法者、道德表率者与知识传授者于一身的角色。结合秦简《语书》和《为吏之道》可以看出秦官方不遗余力地推行这种律治模式的同时,也将其弊端不断放大:一则是为了应对复杂社会局面而不断增加立法,使得法律繁复;二则对吏的要求过于理想化,为了实现此要求不断强化对吏的考课督查,最终迫使吏以酷烈的方式实现其职分要求。因而可说秦的律治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希冀实现稳定秩序,具有较以往更有效的制度工具。然而最终以暴政的面目出现,与律治、吏治制度设计背后的思路不无关系。

  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状况虽较秦时有了巨大变革,但仅就治理格局和方法而言仍不乏相似相通之处。在全面依法治国,即以依法而治作为基本治理模式的前提下,身份和职能与吏相似的基层公职人员无疑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枢纽。置于中国独特的文化环境中,他们除了扮演依法行政的执法者之外,同时也扮演着社会秩序维护者、政治路线践行者和道德表率者等多重角色。且较之于执法者,后三个角色更与政权的正当性关系紧密。而这些恰是西方学理力所不能及之处。因而认真反思包括秦在内的传统的律治、吏治的成败经验,方能为型构合于中国社会的治理理论与制度提供支撑。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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