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反诗”案中的法律三题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4月30日第06版 作者:喻平
编者按 《水浒传》不仅是古典文学名著,而且还有众多法律故事点缀其间,例如杨志卖刀、武松杀嫂、血溅鸳鸯楼、宋江题反诗、石秀杀裴海等,这些事件以文学的手法反映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正义的向往,也反映了传统司法中起诉、定证、审转、罪名、刑罚等法实践,本版将刊登相关文章对其解读,敬请关注,欢迎赐稿。

看《水浒传》绕不开宋江。宋江祖居济州郓城,为县衙押司官。平心而论,若以大传统观之,宋江的出身、才学、胆识均难称出众。好在绿林重义气而不重出身,宋江于家至顺至孝,于人仗义疏财,扶危济困,人称及时雨,在江湖中“声名不让孟尝君”。

话说宋江在郓城吃了官司,遂行走江湖。后收到家书,称太公病故,遂匆匆奔丧。不料,宋江回家走漏风声,被县衙擒得,审转至府,遇赦刺配江州。且说行至沧州后的某日,宋江信步至浔阳酒楼,倚阑独酌不禁酒醉感怀,作诗题于酒楼壁上,且落款为“郓城宋江作”。该诗恰巧被无为寨通判黄文炳读到,认为是“反诗”,抄后报沧州蔡知府,宋江因而再次获罪,险被处斩——暂且称为宋江“反诗”案。

谋反之罪与妖言之条

宋江在诗中写道:“心在山东身在吴,飘蓬江海谩嗟吁。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说的是我宋江人虽然在吴地(江州),但心却在山东(梁山),飘零江湖真是蹉跎岁月,早知如此不如就在梁山落草了。要是我宋江上了梁山,哪天如果实现了我的凌云壮志,凭我宋江的驾驭能力,黄巢又算得了什么。黄巢是唐末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从正统的角度来看当然是特大号的反贼了。这句也是仿写黄巢的诗句“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

黄文炳初读此诗,即问:“这不是反诗?”蔡知府看后断定:“这个是反诗。”说其为“反诗”,因诗中提到要效法黄巢,遂凌云之志,言下即有反抗朝廷之心。所以,蔡、黄二人觉察到这是件“国家大事”,非比寻常,拟上报朝廷邀功。宋江感到事态严重,便说:“我今番必是死也。”可见,此行为确实是重罪。

那么,依宋律,题写此类“反诗”究竟犯何罪?第四十回,宋江的犯由牌上写道:“江州府犯人——名宋江,故吟反诗,妄造妖言,结连梁山贼寇,通同造反,律斩。”

据此,就题“反诗”而言,宋江可能涉及“谋反”和“造妖书妖言”两罪。

“谋反”即试图颠覆政权或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据《宋刑统·贼盗律》“谋反逆叛”条:“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

可见,法律对谋反的处置很重。其一,正犯处以最重之斩刑。其二,亲属缘坐的范围广、刑罚重。其三,此罪区分为谋反及虽谋反但“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两种行为,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既遂与未遂情形。但与今有异的是,传统立法者认为,即便谋反“未遂”,正犯仍应处斩,只是缘坐的范围缩小、处罚减轻。若宋江题“反诗”事涉“谋反”罪名,当属第二种情形。

就“造妖书妖言”言之,据《宋刑统·贼盗律》“造妖书妖言条”:“诸造妖书妖言者,绞。传以惑众者,亦如之。”所谓“造”,即自己编造、假托。编造的内容包括:自己的休咎、鬼神之言以及妄说吉凶等,最终都涉于不顺者。“传”即传播。意思是说,通过各种内容形式,编造、传播反逆言论。

如上所述,“谋反”的第二种情形与“造妖书妖言”具有共同点。例如,二者均有“反逆”之心,实施了一定行为,未达到实害结果。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宋江题诗行为属于后者。《宋刑统》“谋反逆叛”条对于“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的注文中交代,此种情况为“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但是“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

据此可知,“谋反”第二种情形与“造妖书妖言”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相与谋划之行为,即“结谋真实”。如果只是编造反逆言论,不存在与人谋划反逆行为,当属“造妖书妖言”范畴。据此,单就题“反诗”而言,宋江只是醉酒题“反逆”之诗,并无谋划反逆之行为,则应定“造妖书妖言”罪,宋江犯由牌所述罪状应断为两层意思两个罪名,第一层为“故吟反诗,妄遭妖言”,第二层为“结连梁山贼寇,通同造反”。

州府论死与盗贼重法

当戴宗送伪书事败,蔡知府立了文案,拟将宋江、戴宗即日押赴市曹问斩,事后再写表申朝,且表示“自古谋逆之人,决不待时,斩了宋江、戴宗,免致后患。”可见,江州府对这一事涉绞斩的重罪,径直做了判决并准备立即执行。

宋江、戴宗确属“结连梁山贼寇,通同造反”,属于“谋反”重罪,应处决不待时。但是,“决不待时”仅指不必待秋后决死,并不意味着州府一级可以擅断死刑。赵宋惩五代擅杀之弊,尤其重视死刑复核。据《宋史·刑法志》:“(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椽参断之。”意即,一般案件可由州府审结,死刑案件须经中央司法机关复核。

江州如此处置,若非蔡知府擅权,是否存在制度上的原因呢?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宋江等人所犯的罪,并非一般的罪,而属于“盗贼重罪”。在传统社会,“盗贼”是两种重要犯罪。“取非其物谓之盗”,即强盗、窃盗等财产犯罪。“杀人无忌”及“逆乱者”谓之贼,宋、戴二人所犯即此种。自李悝《法经》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犯罪是统治者最为重视的犯罪之一。在宋代,农民起义多发,数百次的农民起义,成为统治者的心病。“盗贼”的含意也有所变化,逐渐成为农民起义的代名词。

对此,宋廷采取高压态势,不惜别立“盗贼重法”严加处置,体现了统治者对“盗贼”除之而后快的立法意图。据《文献通考·刑法考》:“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窃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资之半为赏……。”可见,盗贼犯罪的量刑更重,此外,重惩盗贼在司法程序上常常特事特办,例如,设置捕贼期限以强化官员捉贼职责,在镇压盗贼的过程中官员可以随意赏罚。此类举措已超出了定制。对与梁山贼寇“通同造反”的宋、戴二人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常规司法范畴,成为了捕贼的“非常任务”。如此说来,州府决死便不足为奇了。

诈作疯魔与宽宥笃疾

“反诗”事发之后,戴宗为给宋江脱罪,出了个主意,即让宋江“披乱了头发,把屎尿泼在地上,就倒在里面,诈作疯魔。”意思是让宋江装成失心疯,宋江依计行之。戴宗为江州两院押牢节级,自然对于刑狱关节颇有心得,要不是被精明的黄文炳识破,戴宗之计险些成功。

问题在于,戴宗之计仅为惯用耍赖伎俩,还是确有制度背景?后者存在一定的可能。在传统社会,立法者会对部分违法者采用宽宥措施,以表达法天而治者的宽仁。此举宋代亦然,例如,《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意即,依律,即便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笃疾之人,若犯谋反、谋大逆重罪,也不能宽宥,但是毕竟情况特殊,故须报皇帝圣裁,即所谓“上请”,而“上请”的结果十有八九是宽宥。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无疑显示了矜老恤幼的法律原则。“笃疾”,又称“废疾”,《宋刑统·名例律》解释称,“笃疾,并依令合侍”,意思是病情较重,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扶养。这一法律原则体现了中华民族“老有所终,幼有所养,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理想,是传统法制文明的精华之一。以此言之,如果查验宋江确患“笃疾”,哪怕其犯“谋反”重罪,也存在通过“上请”的途径获得宽宥的可能。

(作者单位:湖南理工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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