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寿张乔坐衙”中的法律文化解析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5月13日第07版 作者:刘康磊

  中国古代传统的庭审有着独特的仪式和程序,在施耐庵的《水浒传》记述中,“李逵寿张乔坐衙”给了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庭审的一个艺术视角,在文学作品中对传统庭审的还原,显得更为鲜活和生动。通过“李逵乔坐衙”这一文学素材,找寻历史在文学作品中留下的“影像”,对于了解更加生动全面的历史具有积极意义。

  文学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或可以为法律思考提供灵感,或是可以通过艺术加工的描述为法律的进程作出积极贡献。中国古代传统的庭审有着独特的仪式和程序,在施耐庵的《水浒传》记述中,“李逵寿张乔坐衙”给了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庭审一个艺术视角,可以从历史典籍或文学作品中寻求其原貌,且在文学作品中对传统庭审的还原,显得更为鲜活和生动。

  《水浒传》第七十四回有表:梁山众好汉闹完东京后,李逵只身来到“贴着梁山泊最近”的寿张县,仗着“黑旋风”的威名和水泊梁山的强大实力为后盾,在寿张县县衙里举行了一场“庭审”。

  这位“黑爷爷”先是以“端得医得小儿夜啼惊哭”的“名声”,唬走了县令,又“扭开了”装着“幞头衣衫”的匣子,弄了一身被众吏典称为“十分相称”的行头,这一切安置妥当,他又召集了一批具有职业素养的“公吏”,“擎这牙杖骨朵,打了三通鼓,向前声诺”,随后安排两个拥有“生活体验”的牢子充当原告和被告作配角。一场煞有介事的宋代“庭审”就此开始:

  原告称:“相公可怜见,他打了小人。”

  被告说:“他骂了小人,我才打他。”

  李逵问道:“哪个吃打的?”

  原告道:“小人是吃打的。”

  李逵又问道:“哪个是打了他的?”

  被告道:“他先骂了,小人是打他来。”

  李逵道:“这个打了人的是好汉,先放了他去。这个不长进的,怎地吃人打了,与我枷号在衙门前示众。”

  这时,“李逵起身,把绿袍抓扎起,槐简揣在腰间,掣出大斧,直看着枷了那个原告人,号令在县门前,方才大踏步去了……”而在县门前的百姓“哪里忍得住笑”。至此由李逵主审的这场宋代“庭审”方才结束。

  《水浒传》中记述的“李逵寿张乔坐衙”,以明初文学家施耐庵的笔,为我们留下了了解宋代司法制度一个很好的窗口,它将历史“有声有色”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文学作品在准确记录历史方面有其天生的局限性,为了更为全面对这一“模拟庭审”有关情况进行挖掘,我们可以从历史的典籍中寻找与之相印证的记载来对比研究,尽量去贴近历史的真实,从而获得一些启发。比如李逵闯入县衙的时间恰好是“午衙”刚结束,这个时候县衙的官员们刚好要排队面见县令,所以一众“公吏”都在衙门现场。从服制上来看,根据《宋史·舆服志》规定:“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寿张县作为一个小县,其县令应着绿色公服,持槐木手板,与本回中描写的细节高度一致,并且根据沈括在《梦溪笔谈》中的记载,“朝幞头有直脚、局脚、交脚、朝天、顺风,凡五等。唯直脚贵贱通服之。”因此在本回中,寿张县令头戴直角或者平角的幞头。从庭审的形式上来看,在宋代官员审判案件,要身着官袍,头戴幞头,上插展角,并且要手持槐简;在开审前,要讲究排场,擎杖、打鼓、声诺,营造出庭审的庄严气氛;在审案的过程中,主审官员要先询问原告,再讯问被告,听双方之言,并让双方对质,并且百姓还可以在衙门前旁听。

  西方学者马克思·韦伯曾认为,家产制国家的中华帝国的官吏是非专业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但是,就宋代而言,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能完全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断罪需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并且如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

  《孔丛子·刑论》提出“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这是古代对于官员在庭审时的要求,要先听其辞,体其情,如辞不可从,则应断以情。李逵所“审理”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基本符合了当时的庭审礼仪要求,但是相距宋代法律所要求的公平还是相去甚远。

  李逵在“审理”过程中虽兼听两造,他首先了解了原告的诉求:“相公可怜见,他打了小人。”并进而听取了被告的辩解:“他骂了小人,我才打他。”并在之后给了双方以对质机会,问过:“哪个吃打的?”在明明只有原告和被告两个人的情况下,进而问:“哪个是打了他的?”从询问的程序而言,倒显得相当公正和中立,但李逵则仅依据口供,且基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了判断。

  在这场“庭审”的最后,李逵是“直看着枷了那个原告人,号令在县门前,方才大踏步去了”,虽然李逵在审理案件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不太严肃,但是到了执行阶段,却严谨起来了。这一方面或许是施耐庵对李逵“执拗”性格描写的需要,或许有可能是基于对宋代法律关于执行方面责任追究的了解。在宋代,对于执行问题在《宋刑统》中有了明确的规定:“诸缘作应没官而不没官,及非应没官而没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论。诸徒、六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两年。”

  《水浒传》中所记载的“李逵寿张乔坐衙”这一章回已经到了该书的后半部分,前期聚义的荡气回肠和英雄气概,很快要被兄弟生死分离和分道扬镳所取代。在这一回之后,便到了第七十五回“活阎罗倒船偷御酒,黑旋风扯诏谤徽宗”,从形式上遵守庭审礼仪,到面对朝廷官员扯诏,口出不逊,这种鲜明的对比,也可以看出作者对情节的设计。

  通过“李逵乔坐衙”这一文学素材,找寻历史在文学作品中留下的“影像”,对于了解更加生动全面的历史具有积极意义。从《水浒传》一书中不难看出,违法而达义,义不可达;依法而寻义,义则可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对法治的尊崇,不仅要体现到形式上的威严,更要实现在程序的正当和实体的公正上。

  (作者单位为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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