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一种选择
——观电影《我的姐姐》有感
发布日期:2021-05-1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4日第06版 作者:郭富民

(一)

电影《我的姐姐》讲述的是,在父母意外车祸身亡后,一直不被父母重视,想逃离家庭的女主人公安然,突然要面对一个较为陌生的弟弟。是留在本地,独自扶养弟弟安子恒,还是前往北京考研,去追求自己的理想?这是姐姐安然面临的两难选择。影片的大部分内容也就是围绕安然如何做出选择而展开。

事实上,在姐姐安然做出选择之前,家里的亲戚已经帮她做好了选择,那就是由安然将弟弟扶养成人。在办理完父母后事的家庭会上,所有的亲戚都一致认为应该由姐姐扶养弟弟,他们的理由就是“长姐如母”。在父母去世以后,由姐姐扶养弟弟长大是天经地义的。

在这些亲戚当中,姑妈更是以身说法,苦口婆心地告诉安然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当年高考已经考取西师俄语系的情况下,姑妈听取了母亲的安排,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专心工作,供考上中专的弟弟读书;在去俄国做生意的时候,为了帮弟弟照顾孩子,姑妈毅然放弃了在俄罗斯打拼的机会。姑妈之所以这么做,就如同她自己所言,因为自己是姐姐,“我是姐姐,从生下来那天就是,一直都是”。

(二)

姑妈当年的选择,确切地说也是安然奶奶的选择,更是她们那个时代背景下重男轻女群体的选择。这种选择的背后折射出来的是中国沿袭几千年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道德传统。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一)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在夫权思想支配的情况下,男女是不平等的。一家之中,女性依附于男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男性享有很多的权利,而女性则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女性在整个家庭中都要围绕男性这个中心而运作。事实上,影片中“长姐如母”背后的最终指向还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还是要保障男性在家中的地位,正如姑妈所言,“你都好大岁数还考试,你现在首要任务就是把你弟弟好生养大,你爸妈就这一个儿子,以后还要靠他当门立户。”正因为如此,重男轻女的安然的父母才违规生下了安子恒。

辛亥革命成功之后,孙中山先生就开始倡导男女平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部宪法都规定了男女平权,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的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实现。但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某些家庭中仍旧存在。影片中,安然的奶奶让姑妈将上学的机会让给安然的父亲;姑妈让安然放弃考研,扶养弟弟,好让安然父亲家后继有人;安然的父亲为了生男孩,让安然扮演瘸子,来骗取生二胎资格;安然所工作的医院照顾病人的家属,不顾孕妇生命,执意要生男孩等等,凡此种种无不显示出古代男女不平权的观念在个别家庭中仍旧根深蒂固。

(三)

不过,安然从一开始就勇敢地拒接了亲戚们给的选择,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把弟弟送到合适的家庭领养,坚持去北京读研。甚至为了自己的考研梦,她放弃了爱情,辞掉了工作,卖掉了房子,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备考当中。安然之所以对自己的选择如此决绝,不仅仅是对父母重男轻女行为的本能抗拒,而且也是不想再重蹈姑妈的覆辙,将自己的人生“贡献”给弟弟。正如安然对弟弟所说的:“我的人生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啊!”

然而,安然的送养计划进行得并不是很顺利,不仅受到舅舅和姑妈的阻拦,更受到网络舆论的抨击,他们将其把弟弟送他人领养的行为斥之为“卖弟弟”。因为他们秉持的仍旧是“长姐如母”的观念,认为安然有扶养弟弟的义务。

那么,安然扶养弟弟的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呢?

如果是道德义务,在现代社会,道德法则对应的是自治。“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越个人的那些法则。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一个人的内心”。因此道德是非强制性,纵然是义务履行,也不可以强加义务感。那么安然在道德上扶养弟弟与否,只能由她个人来选择,而非他人。如果要依照他人的道德标准来选择,那就是对安然的道德绑架。

与道德义务对应的是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总是以法律权利为原由。在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法律义务的履行不是无限的,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于法而言,父母去世之后,作为弟弟的监护人,姐姐安然确实有扶养弟弟的法律义务,但这种法律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选择去履行的,即安然既可以选择扶养弟弟,也可以选择将弟弟送养给其他家庭。

不过在找送养家庭的过程中,安然与弟弟的感情从陌生变得熟悉,姐弟之情开始慢慢占据安然的心。

但亲情的羁绊仍旧没有阻挡住安然考研的梦想。她还是卖了房子,给弟弟找好了领养家庭。但在最后去和弟弟告别时,安然没有在领养协议上签字,而是带走了弟弟。影片在安然与弟弟在草地上踢足球结束了。这时,安然好似再一次陷入了影片开头时的两难选择:扶养弟弟,还是北上考研?

本片开放式的结局似乎是将安然选择的决定权交到了观众手中,其实不然。因为答案本身就在于选择,男女平权的本意在于男女在权利上平等。而权利是一种自由,更是一种选择。在男女不平权的时代,女性的选择大多数是“应当”,也就是必须为之。她们的选择是按照道德范式提前设定好的义务式选择,看似有选择,但相较于男性的选择,女性的选择空间事实上很狭小,甚至是没有选择,因为她们不是选择的主体,而只是选择的客体。

而在男女平权的时代,女性的选择是“可以”,也就是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之,而为之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其自身,她们不再是选择的客体,而是选择的主体。她们拥有和男性一样的选择空间。虽然在影片的结尾,安然再次陷入了两难的选择,但这种两难的选择不正是男女平权在安然身上的彰显吗?安然既可以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签署领养协议,去追求自己理想;安然又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放弃自己的理想,去扶养弟弟。

不管安然的选择是什么,就选择本身而言,相较于姑妈,安然的选择是独立、自由的,并且这种选择是她在理解亲情和梦想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不管选择的结果是什么,我们都应该尊重她的选择,因为她的选择就是她的权利。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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