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移桥案”看《宋刑统职制律》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5月26日第10版 作者:殷啸虎

  宋代的职务犯罪基本是《宋刑统·职制律》中加以规定的,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贪赃枉法的行为;另一类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政过错行为。前一类犯罪自不用说,为了督促官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后一类犯罪一旦查实,也要依法惩处,不过在处理方式上,大都是按照“公罪”,即因公务而致罪,并且以金钱和官职(罚铜或追官、免官)为替代的方式进行处理。宋仁宗时对“移桥案”的处理过程,就反映了《宋刑统·职制律》中相关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

  “移桥案”缘起于一个普通的行政决定。开封府陈留县河边的一座桥是宋真宗时从别处移过来的,由于河道不宽,加上桥墩过密,经常导致船撞桥墩的事故发生。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开封府陈留等县催纲(主管河道运输的官员)李舜举建议将桥迁移回原处,以杜绝撞桥翻船事故的发生。开封府知府吴育委派开封县主簿杨文仲和陈留县知县杜衍一同前往勘查,杨文仲和杜衍认为李舜举的建议可行,于是吴育便安排拆桥移建事项。

  然而,这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主管国家财政的权(代理)三司使王尧臣认为,这座桥地处交通要道,移桥多有不便,况且移桥最终还是要官府掏钱,他对属下户部判官慎钺说:“自移陈留桥,仅三十年,今忽议徙故处,动费官钱不赀。”

  此时,开封府已经动工拆桥了。于是王尧臣一面以三司的名义命陈留县不得拆桥,一面奏请朝廷委派提点在京仓草场(主管京城粮草仓库)陈荣古前往查看详情。并根据查看结果,建议不用移桥,只要拓宽河道分流,就可以解决问题;况且桥下有许多官私房屋,动迁过程花费浩大,不值得。

  但开封府知府吴育却坚决不同意,“固争之”。宋仁宗无奈,只得命监察御史王砺再行查看定夺。而王砺调查的结果,不仅认为开封府移桥的决定是对的,而且三司所说的桥下有官私房屋的情形并不属实,桥下的房屋都是当地富豪卢士伦开设的商铺客栈。这些商铺客栈平日里生意兴隆,一旦桥拆了,不仅生意受到影响,而且这些房屋可能也保不住。并指出:都官员外郎王溟此前来陈留县监税时,卢士伦曾低价将房屋出租给他,由此得以同他结交;而王溟与王尧臣又是同榜进士,卢士伦便利用这层关系,通过王溟去劝说王尧臣阻止移桥。因此,其中“恐私有请求”。

  这样一来,又牵扯出违法犯罪的问题,案件便复杂化了。宋仁宗启动了刑事调查程序,命工部郎中吕觉前往开封府司录司(主管京城刑狱的衙门)主持案件调查审理,结果查明先前三司和开封府在勘查过程中都有隐瞒和违规之处。于是由大理寺作出判决,并经审刑院复核,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权三司使王尧臣罚铜七斤(折抵杖七十),权户部副使郭难、陈留县知县杜衍、开封县主簿杨文仲、陈留等县催纲李舜举等人罚铜六斤(折抵杖六十),但都以“公罪”论处;户部判官慎钺罚铜七斤,提点在京仓草场陈荣古罚铜十斤(折抵杖一百),都官员外郎王溟追一官,卢士伦也有官职在身,因此也被追一官、罚铜十斤,但他们都按照“私罪”处理。

  这一判决主要涉及《宋刑统·职制律》中的两项罪名:一是“不应奏而奏”。据《宋刑统·职制律》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因而对王尧臣罚铜七斤(折抵杖七十),也算是从轻处理了;二是“有所请求”,即请托。王溟接受卢士伦的请托,按照《宋刑统·职制律》的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因此卢士伦追一官,仍罚铜十斤,折抵杖一百。而王溟也被罚追一官(后以“公罪”改判罚铜二十斤,相当于折抵徒一年,显然是重判了)。

  判决结果上奏朝廷后,在朝臣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王尧臣曾任陕西体量安抚使,正是在他的大力举荐下,范仲淹等才得以被重用。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主持“庆历新政”,作为权三司使的王尧臣自然是他的重要帮手。在这种情形下,范仲淹不可能坐视不管。但当时朝廷内朋党之争(即著名的“庆历党争”)闹得很厉害,由于他同王尧臣的这种关系,如果贸然替王尧臣辩驳,很容易被扣上“朋党”的帽子。

  于是,范仲淹给宋仁宗的上书中,先是主动提出了“朋党”的问题,认为在此案中,一些大臣怕被扣上“朋党”的帽子,“不敢尽心言事”;而自己身为执政大臣,见审刑院、大理寺“奏断王尧臣以下公罪内,有情理不圆,刑名未当之处”,不得不明确指出。然后,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针对指控的两项罪名进行了辩驳:

  首先,移桥的动议早就提出过,而且提过不止一次,但最终都被否决,这些都是有案可查的,况且此桥不久前三司还拨款维修过。因此,王尧臣奏请朝廷对是否移桥进行调查,属于依法履职的行为,并非是“不应奏而奏”;其次,王尧臣在是否要拆桥的问题上,主动找王溟了解情况,王溟不过是据实汇报而已,并不是先接受卢士伦请托之后再同王尧臣说的,不存在“有所请求”的行为。其余各人的行为,也是情有可原,并非主观过错。

  同时,范仲淹还特别指出,监察御史王砺同王尧臣“素不相喜”,因此利用这个机会夸大和歪曲事实,诬陷王尧臣等。与此同时,谏官欧阳修也上书,列举了王砺的四条罪状,指责他“内挟私徇情,妄将小事张皇”“欺罔天听,合行黜责”。

  案情发展到这一步,宋仁宗只得赶紧刹车,各打五十大板。王砺被免去御史之职,贬为邓州通判;王溟免追官,改为罚铜二十斤;陈荣古和慎钺也都按照“公罪”处理,其余人员处理不变,由一起普通的“移桥案”所引发的大案就此了结。需要指出的是,因为都是按照“公罪”论处,所以对这些官员仕途的影响并不大。王尧臣此后没几年就升任枢密副使,后拜参知政事,成为执政大臣。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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