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御赐小仵作》看唐朝法医检验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1日第06版 作者:吴 鹏

最近,古装探案喜剧《御赐小仵作》从开播时的“又穷又糊”,一路逆袭成某影评网站评分高达8.3的黑马,多次破圈上热搜。许多观众在追剧之余不禁追问,剧中女主角楚楚如果来到真实的唐朝,会如何参与案件侦破工作呢?

遗憾的是,唐朝并没有仵作,或者说唐朝不一定有仵作这个行当,即使有,现存史籍中也没有留下关于仵作的任何记载。

(一)

唐朝虽然没有仵作,但有法医检验。作为司法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医检验在我国源远流长。

早在先秦时期的文献中,就有关于法医检验的记载。《吕氏春秋》卷第七《孟秋纪》有言,“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还有“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即是根据法医检验身体伤害程度、界定罪行轻重,来实现“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的司法目标的例证。

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也保存了战国时期法医检验的文本。

据《贼死爰书》载,某地发生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令史带领牢隶臣到现场勘验,发现男子尸身“在某室南首,正偃”,直躺在某间房屋内,面朝上,头朝南。“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中类斧”,左太阳穴有一处刀伤,脑袋后部有一处大约四寸长、一寸宽的伤口,鲜血从一侧流向另一侧,从伤口形状可以初步判断是受斧头伤害;“脑角出皆血出,柀(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死者胸部、太阳穴、脸颊及眼窝都在向外渗血,血布满死者全身并流到地上,无法确定血迹长度宽度;“它完”,尸身其他部分完整无缺。

死者衣物有“衣布禅裙子、襦”即平布衫、裙子和短上衣各一件。“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应痏……”上衣背后有两道垂直切口,已经被血污染,平布衫中间也有血迹。“男子西有髤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尸体西面有一双秦地式样的涂漆鞋子,两只鞋子分别与尸体有六步、十步远的距离。“以履履男子,利焉”,经现场试穿,鞋子与死者脚型大小适合。由于地面很硬,“不可智(知)贼迹”,无法找到凶手足迹。“男子丁壮,析(晳)色”,被害人体格健壮,皮肤有光泽,身高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腹部有两处艾灸引起的旧痕。

这一记载对尸体位置、受伤情况、伤创大小等都有详细描述,反映了当时法医检验的细致谨慎。英国近代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曾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评价这份检验报告“也许标志着法医学的最初起源,因为在公元前3世纪,要求检查者做出这么精确的描述本身就是很惊人的”。

(二)

《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斗殴、疾病、中毒等方面广泛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内容,如卷第二十一《斗讼》载,“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这些规定中的斗殴伤势轻重,需要根据法医检验的结果确定,以便处以相应刑罚。如果众人群殴,即“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要检验出被害人身上伤痕中最重要的地方或致命之处,对下手最狠者处以重刑。

《唐律疏议》卷第四《名例》规定,百姓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即有残疾缺陷者,如果因犯罪被处以流罪以下刑罚,可以“收赎”,即用钱物免除刑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即患重病和不治之症的百姓,犯下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时,可以“上请”,酌情宽免。要执行这些宽刑规定,就需要对犯人年龄和患病情况进行法医检验。

《御赐小仵作》第1集中,楚楚刚到长安,就见一老伯碰瓷马车,向车主索要医药费赔偿。楚楚一眼就看出老伯小腿伤痕异常,实乃伪造,分明是碰瓷讹钱,她还当众拆穿所谓老伯实属青年壮汉假冒,这情节无疑是唐律对犯人伤痕轻重、患病实情、年龄大小进行法医检验律条的再现。

法医检验当事人患病和死伤情况时,难保出现检验不实现象,《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诈伪》对此则有明确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按照唐律,诈病者杖打一百,自残诈伤者判处徒刑一年半,诈死者判处徒刑两年。法医如果对诈病、诈伤、诈死情况检验不实,就要在当事人所受处罚的基础上进行减轻一等惩治,即分别受到杖打九十、徒刑一年、徒刑一年半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明明患病受伤,“若实病及伤”,法医检验时却“不以实验者”,报告当事人无病无伤,就是故意陷人受杖责或徒刑;如果当事人“实死”,而法医检验却言“不死”,就是故意陷人受两年徒刑。这种情况下,法医就犯下陷害罪,要依照被害人所受惩罚标准对法医进行处罚,分别处以杖责和徒刑。如果法医只是存在不如实检验的意图而尚未执行的,则减轻一等处罚。

(三)

《御赐小仵作》第29集中,楚楚、景翊、冷月等人侦破一起毒杀案,断定有人用胡茄花花籽下毒害人。《唐律疏议》对用毒杀人也有规定,卷第十八《贼盗》“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野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使用野葛、乌头、附子等药物杀人,要将下毒者处以绞刑;售卖药物之人如事先知情,亦一同受死。要断定死者是否为中毒致死,就需要根据被害人饮食状况、发病症状、尸身表象等进行相关法医检验。

从《唐律疏议》中的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唐朝虽然还没有出现仵作行当,但法医检验的需求相当广泛,法医检验的经验积累亦逐渐成熟。

经过从先秦到汉唐的职业分化,五代时开始出现“仵作”一词,但多指从事殡葬行业之人,而非法医。宋朝宋慈写就法医著作《洗冤集录》,对法医检验提出严格要求,对检验报告的格式、写法都有明确规定。元明时期,仵作深度参与到法医检验工作中,清朝时仵作正式进入州县衙门官吏队伍。

尽管仵作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地位低下,在社会上受人轻视,在文学小说中负面形象较多,但仵作长期的实践,为司法勘验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最终借助医学解剖技术,推动古代验尸检骨转型为现代法医检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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