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指定管辖”条款损害消费者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2022-07-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洪举

用户协议”里指定消费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你要是随手勾选“同意”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得跑到异地去打官司。有媒体调查、梳理了30多家企业的“用户协议”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数十个与管辖权相关的消费争议诉讼,发现了不少“猫腻”。如约定由用户协议签署地的法院管辖,并明确协议签署地为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直接指定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企业住所地、注册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7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消费者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利。发生纠纷后起诉经营者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经营者霸道地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就会变相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一现象理当受到重视并得以纠正。

“有纠纷,法庭见”已经成为很多人下意识的权利救济渠道。诉讼本来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之一,但一些企业热衷于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购买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管辖法院,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迫使消费者早一步退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理论上,消费者可以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即指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一些企业正是巧妙地借助该规定作出对自身有利的约定,选择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

这种让经营者成为“博弈主场”的操作,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极大地降低了经营者的诉讼成本,变相地推高了消费者维权难度。譬如,吉林的消费者花费10元钱通过网络购买了广州某商家的伪劣商品。如果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的话,消费者必须舟车劳顿,费时费力地到广州打官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可能要数千元。

极小的诉讼标的,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导致很多人忍让退缩,作出巨大让步,甚至自认倒霉,放弃索赔了事,最终便宜了违法的经营者。

该“指定管辖”条款看似微不足道,却是变相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拦路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少消费者根本不知情、不了解。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则规定,经营者有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情形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因此,监管部门不妨全面排查类似规定,受诉法院也应果断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让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无法得逞,保护无辜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被变相“架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便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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