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职业法官”
发布日期:2022-08-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殷啸虎

在中国古代,法官是一种职务而非“职业”。因此,在中国古代的选官任官制度下,并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像唐朝的徐有功那样终身基本都在司法机关任职的官员,可谓是凤毛麟角(见《法制日报》2020年5月20日《职业法官徐有功的跌宕人生》)。而宋朝在选官的过程中,注重对官员法律知识的要求,“取士兼习律令”,特别是通过“明法科”和“试刑法”等与司法相关的考试,培育了一批类似于今天意义上的“职业法官”。

宋朝称得上是“职业法官”的,当首推北宋的陈太素。他进士出身,为大理寺详断官,后又任审刑院详议官,权大理少卿,一直做到判大理寺,成为大理寺的长官。他“任刑法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狱疑,必召与议”。他办案并不拘泥于法条,而是“推原人情,以傅法意”,但同时又坚持原则,认为“有司议法,当据文直断,不可求曲当法;求曲当法,所以乱也”。而且“每临案牍,至忘寝食,大寒暑不变。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岂不甚于我也”。他也曾出任过兖州、明州等地的知州,所到之处都“有治迹”。在大理寺任上,因耳疾请求辞职,但未获批准。由此也可见朝廷对他的倚重。

与陈太素经历相似的,还有苏寀、杜紘、韩晋卿等人。

苏寀进士及第后,任兖州观察推官,后为大理详断官、审刑院详议官、御史台推直官等,在地方上也曾担任提点梓州益州路刑狱,利州路、成都路转运使等与司法相关的职务,在京城做到侍御史知杂事,判刑部,纠察在京刑狱和知审刑院,成为京城和国家司法机关的长官,可以说是从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的官员都做过了,特别是做遍了除大理寺以外的所有国家司法机关的长官。这样的职业经历在宋朝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史书中称他“长于刑名,故屡为法官,数以谳议受诏奖焉”。

杜紘进士及第后,担任永年县知县。宋神宗听说他很有才干,任命他为大理寺详断官、检详枢密院刑房,开启了他的法官生涯。后提升为刑部郎中、刑部侍郎,并两度出任大理寺卿。他办案的一个特点,就是“每议狱,必傅经谊”,根据儒家的经书解释法律,避免拘泥于法条。《宋史》中就记载了他办的一起案件:一个女子年幼时就同未婚夫订婚,到夫家做童养媳,但并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婚夫将她杀死以诬陷别人,案发后,在如何认定两人的身份关系上发生了争论。按照法律规定,夫杀妻可以比照凡人减轻处罚,因此有官吏认为应当按照夫妻关系处理。但杜紘不同意,认为按照《礼》的规定,只有举行特定仪式才能成为夫妻;而根据法律规定,“定婚而夫犯,论同凡人”,童养媳未婚就在夫家生活,虽不符合礼仪,但不能因此认定他们就是夫妻关系。最终他的意见被采纳。

韩晋卿历任安肃军司法参军、大理寺详断官、审刑院详议官以及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卿等司法职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能依法坚持原则。开封府百姓因争夺鹌鹑而杀人,王安石认为是因盗拒捕争斗而死,属于正当防卫,“杀之无罪”;但韩晋卿坚持认为应当按照“斗杀”定罪。在讨论阿云之狱时,也认为应当按照“谋杀已伤”判处死刑,“争论盈庭,终持之不肯变,用是知名”。宋神宗很欣赏他这种办案坚持原则的精神,因此“每谳狱虽明,若事连贵要、屡鞫弗成者,必以委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职业法官”群体中,有一些是通过“明法科”和“试刑法”等与司法相关的考试成为法官的,如许遵、崔台符、王吉甫等。崔台符是明法科出身,为大理寺详断官,后历任判大理寺、知审刑院,以及大理卿、刑部侍郎等,长期担任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也是王安石主持变法时在司法方面所倚重的助手。王吉甫举明经出身,因“练习法律”,参加“试刑法”考试合格,长期在大理寺任职,史称其“老于为吏,廉介不回,但一于用法,士恨其少缘饰”,也是一个坚持原则的法官。

在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职业法官的人中,许遵可以说是争议最大的一个。他进士及第后,“又中明法”,任大理寺详断官,后又为审刑院详议官,并历任宿州、登州等地知州。他“累典刑狱,强敏明恕”,在登州知州任上,因阿云之狱而引起争议,后两度出任大理寺长官。他提出的“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处理原则,被以敕令的形式确立下来,对后来的刑事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南宋的“职业法官”中,最具代表性的,大概要算是王衣了。他以门荫入仕,中明法科,历任深、冀二州法曹掾,入为大理评事,升大理寺正。担任一段时间的地方官后,又入朝任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少卿,一直做到大理寺卿,并两度出任刑部侍郎。他办案“持法不阿,议者贤之”。宋高宗赵构称他“议法详明”,《宋史》也称赞他“明恕而用刑不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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