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法律内外的平等
发布日期:2023-12-12 来源:西窗法雨 作者:刘星


在戏说性质的野史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中,有这么一段情节:刘罗锅拿着《大清律》问乾隆皇上,“偷坟盗墓者斩立决”这一条是否适用所有人,皇上称“当然是了”,并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嘛”。然后,那罗锅子左绕右绕,诱使皇帝不得不承认因盗明朝陵墓故而也需受罚。后来皇上就表面上来了个“自我发配”。这段情节好像说明,中国古代也时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当然,不论这电视剧怎么编,我们都不会相信那“万岁爷”可以和老百姓一样站在法律面前。

在西方近代,“法治”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人是着迷基督教的,自从新教改革以后,大家都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在“上帝”面前可以平等,那么在法律面前为什么就不可以平等?所以,打那以后,西方人总是不允许某人可以超越法律之外。同时,“人人”之中自然还包括了统治者。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的确使不少总统、首相之类的统治者深陷法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称为法律外的平等。这种平等注重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它不大关心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适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重要,是起码的平等,它标志着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基本转换,能够做到这点已经相当不错了。

还有一种法律内的平等,这种平等讲究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它同样重要。试想一下,假如《大清律》“偷坟盗墓者斩立决”一条之后加上“三品以上官吏除外”,我们便会感到在这条规定面前讲人人平等就意思不大了。因此,早在古希腊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就说法治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人人服从法律;第二,法律是良好的。“人人服从法律”当然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而“法律是良好的”也包含了“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的意思。亚氏说,两者缺一不可。

有人可能会讲,“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是不易做到的,要想使每个人都觉得“法律是良好的”很困难。而且,人们时常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你觉得是平等,他可能觉得是歧视;你觉得是良好,他可能觉得是邪恶。如此这般,有人便会以内容上的“法律面前不平等”为借口破坏适用上的“法律面前平等”,法治因而就会逐渐崩溃。所以,谈法治的时候最好是不去理会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

虽然反对者可以振振有辞,但是,不少西方人还是认为,在追求适用上平等的时候必须追求内容上的平等。没有内容上的平等,适用上的平等最终难免形同虚设。至于如何做到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也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比如通过多数人的民主讨论,总会获得大致的内容上的平等。民主获得的内容平等也正是否定种种“破坏”借口的正当理由。从这个角度去理解的法律内外的平等,恰好是与民主相结合的真正法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西窗法雨》)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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