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辛普森的命运
发布日期:2024-01-22 来源:西窗法雨 作者:刘星


1996年,辛普森不仅是美国的“大众人物”,而且对中国人来说也是家喻户晓。一场刑事官司使辛普森名声大噪。  

此前不久,人们在一个寓所里发现辛的妻喉咙被人割断,而且其男友也惨遭毒手。种种迹象表明,辛普森是重要的嫌疑犯。在一场类似好莱坞拍摄的汽车追逐战后,警察给他戴上了手铐。  

辛普森是黑人,在美国黑人支持他,说他不是杀人犯。但被害人是白人,白人反对他,骂他是不折不扣的杀人犯。白人警察逮捕他后,毫不客气地把他推上了审判台,意思是让这黑人以命还命,至少让他尝尝终身铁窗的滋味。辛普森真是命不该死。尽管许多证据说明他极为可能就是杀人犯,但是,不仅12人组成的陪审团里有10个是黑人,而且那白人警察也让辩护律师抓住了把柄:以前有种族歧视的劣迹。更为奇妙的是,用来证明是杀人用的手套,怎么也不能让辛普森重新戴上,以致人们再也无法直观地想象辛是如何戴上手套杀人的。  

判决那天,亿万美国人在直播电视中看到了辛是如何大松一口气的,而被害者亲人是如何悲痛欲绝的。  

尽管判决留下了社会文化的深远影响,但案子毕竟是了结了。  然而,就在人们想彻底忘掉这个案件的时候,被害者亲人却挑起了另一场民事赔偿的官司,被告又是辛普森,理由很简单:他杀人了!原告想让辛普森倾家荡产,赔上几百万美元!  

现在的问题是:在刑事官司中判他不是杀人犯,在民事官司中怎能判他是杀人犯从而赔偿?  

但是,不仅被害者亲人认为可以这样,就是美国法律专业人士和一般公众也认为可以这样。  

这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有趣之处。  

美国法律认为,刑事官司的证据和民事官司的证据不同,对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刑事证据一定要确凿无疑。所以,虽然可以说,“白人警察的劣迹并不一定意味着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可靠”,“那手套沾上了被害者的鲜血之后会缩小,因而辛当然无法再戴上”,但是,这些推论总不能消除一些疑问。而民事证据并不那么严格。在民事官司中只要大体上可以证明辛杀人了,就可以说他是杀人犯,判他赔偿。  西方人的一个法律文化观念是: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如果这种权力滥用的话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所以必须对它苛刻要求。而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义务的关系,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现在,美国的传媒天天都在报道辛普森民事官司的最新进展(目前尚未判决)。人们都认为,这回辛是在劫难逃了。我们可以认为,法院是为了补偿一些人尤其是白人的心理不平衡,才极可能判原告胜诉。但是,上述的法律文化观念是真真切切的。辛普森的命运最终是法律文化的结果。  

(注:此案于1997年2月已经判决。结果正如本文所说,辛普森败诉了。)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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