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道:治法、治人与治心
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二
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法治网


□ 殷啸虎

在宋以来的历代状元策里,治法、治人与治心是状元对策探讨法治建设时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清代状元策自然也不例外。特别是受到宋明理学尤其是心学的影响,在讨论治国之道时,大都赞同“治本于道,道本于心”。具体表现在法治建设方面,在回答策问关于以法治国理政的路径,尤其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时,大都主张治道本于治法,治法必有治人,治人必先治心的逻辑和路径。

其一,治道本于治法,治法是治道的手段。以法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路径,这可以说是清代状元策的一个共识。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状元沈廷文在对策开篇就说,“臣闻帝王膺图御宇而绵历服于无疆也,必有经理天下之治法,以开一代之鸿猷;必有忧劳天下之实政,以垂万年之至计。何为治法,立纲陈纪,建久安长治之规”,并指出:“顾治法之立,不恃乎法,而恃乎行法之治人;实政之举,不存乎政,而存乎敷政之实心。”不仅指出了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阐述了治法、治人与治心之间的关系。

就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治法、治人与治心三者中,治法无疑是最重要的。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状元李蟠在对策中就说:“帝王之治天下也……必立天下之大法,贵贱皆涤虑洗心,被圣人之化,而察吏安民之效必隆。”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状元徐陶璋在对策中进一步指出:“国家久安长治之业,在乎法之尽善,而尤在坚其守法之心。”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状元汪应铨在对策中也说:“法无大小,而行之既久,守而勿失,则无纷更多事之端。”都把治法放在了国家治理的重要位置。

其二,治法必有治人,治人是治法的基础。无论是殿试的策问题,还是状元的对策,都多次提到孟子的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有治法,关键在于有治人。顺治十二年(1655年)状元史大成在对策中说,“盖得治人,则纪纲可振,法度可张”“不得治人,则纪纲愈纷而愈不振,法度愈变而愈不张”。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状元汪绎的对策里对此也有过详细的阐述:治理国家不仅要“有经久不敝之法”,也要“有明作有为之人”,因为“有其法,故事得其序,而大纲以举,万目以张,礼乐刑政,凛然有以定夺臣民之法守;有其人,故官得其宜,而大臣以法,小臣以廉”“上有率作兴事之心,而其下乃无怠窳玩愒之弊矣”。因此,“当已安已治之时,而讲求夫安民阜物之道者,亦惟以治人行治法而已矣”。

而治人的关键,在于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官吏,尤其是朝廷的高官。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殿试策问就明确指出:“善为政者,安民必先察吏。”状元石韫玉在对策中说:“治官之道,有治人,无治法,而察吏先察大吏始。为大吏者,果能实心任事,洁己率属,则寮吏宁有玩延庇饰之事乎?”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状元吴其濬在回答策问提出的“大法小廉,治理所先”问题时说:“安民之道,在乎选吏,而吏有廉吏,有能吏。廉吏淡泊自守,而或短于才,则诸事必不免废弛;能吏奋发有为,而或失其守,则举动不免轻浮,故察吏之要,必先责其操守,而即试其材能。”

为了说明治人对治法的重要性,一些状元在对策里都举了王安石与王守仁的例子。如道光二年(1822年)状元戴兰芬在对策中谈到保甲制度时说:“自古诘奸之法,保甲为善。然王守仁行之于明,而民恃以安;王安石行之于宋,而民且为累,则有治人无治法也。”

其三,治人必先治心,治心是治人的根本。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殿试策问就提出:“古帝王所以握万化之原,而端出治之本者,不更有心法在乎?”治人,首先要有以法致治之心。在状元们看来,以法治理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制,还要有严格依法贯彻执行法律的官员,更要有坚定的实施法律、推进法治的实心与诚心。康熙十二年(1673年)状元韩菼在对策中说,“帝王欲举治天下之大法,必先有以倡天下之人心。夫心者,万事之权舆,至治之根柢也……为政而不本于心,虽欲举唐虞三代之法施之而无一可”。嘉庆六年(1801年)状元顾皋在对策中也直言:古代帝王治理天下“莫不本心法以为治法”。这也就是状元们在对策中多次强调的“治心”。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状元陈初哲在谈到法制建设相关问题时说:“愿法能治其人,而人必自纠其心。”道光三十年(1850年)状元陆增祥在对策中也说,“古来治法悉本于心法”,他还援引宋代大儒朱熹的话说:“为治之本,在正心术以立纪纲。纪纲之立,治安之机也。”

而治心的关键,在于一“诚”字。就以法治理而言,就是要有推行法治的实心与诚心。康熙六十年(1721年)状元邓钟岳在对策中说:君主治理国家“所以纲纪乎天下者存乎政,而其所以运量乎天下者存乎心,本心而达之政,而贞千年如一日者存乎诚”。对那些“治人”亦即贯彻执行法律的官员而言,这种实心和诚心具体表现为严格依法办事和执行法律的公正之心。嘉庆二十五年状元陈继昌在策问中就说,“惟其操其柄者,一本乎公正之心,以赏善而黜恶,而大吏复体此意,以相懋免,不阿所好,不徇所私”;咸丰十年(1860年)状元在回答策问提出的“治法心法”问题时,也援引了儒家学者论证“司寇弼教,明于五刑”的“协于中则皆祥刑矣”观点,阐明“统古今治法心法而一以贯之”的道理。

因此,治法、治人与治心三者的有机结合,是推行治道、实施法治的基本路径。本文开头提到的康熙二十七年状元沈廷文的对策,比较明确地阐述了其中的关系,他认为,“治法必恃有治人,实政必本于实心”,并说:治国理政之道“惟在诸臣洗心涤虑,以皇上之心为心,而不徒循一日之虚名以苟贪禄位,则治法立而实政修”。

(《从清代殿试策问题看法制建设的关注点——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一》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1月24日9版)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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