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讨会”在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举办
发布日期:2018-08-01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

2018年7月28日,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在天津师范大主校区兴文楼B501举办了“疫苗事件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讨会”。近期,问题疫苗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诸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众多法律问题,本次会议主要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视角对这一事件进行研讨。来自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城建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等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近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image.png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韩志红教授首先进行了主题发言。韩教授建议应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被告、赔偿的种类及数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分析。韩教授同时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应当尽快公布疫苗“效价测定”不合格的原因和结论,公开生产记录、召回情况等证据材料,并建议中消协及相关省市的消费者组织应积极配合中消协做好使用过长春长生生产的其他批次狂犬疫苗的受种者身体健康情况的追踪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公开不良反应等。

天津城建大学的李德华老师对本次疫苗事件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认为政府与药企之间存在采购法律关系、政府与药企和受种者之间是一种卫生法律关系,受种者与药企之间是消费者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李老师比较分析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效果衔接问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朱健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与侵权诉讼差异大,应重点关注诉讼请求的确定,并建议设立疫苗受害者赔偿基金。河北工业大学的石小娟教授认为,疫苗事件反映了当前我们医疗卫生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应是督促改进当前的监管体制。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崔云玲律师认为,赔偿的主体除涉案公司外,也应研究和关注如何追究涉案公司控股股东的赔偿责任。来自天津工业大学的杨海静老师重点从公益与私益的区分角度出发,阐述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天津师范大学的冯汝老师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各自发展和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来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娄爽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曲艺、申克爽、王正全律师、天津工业大学的付大学老师、和平区公证处的谢小芃、天津师范大学的郭明龙和张培尧老师等各自从信息公开的主体、诉讼请求变更、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证据固定等方面进行了精彩发言。

本次研讨会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武朝教授主持。本次研讨会对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关注疫苗事件,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于涛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